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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某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14日|2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邢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某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韩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石玉宏律师研究分析案件后提出一审法院程序合法,应维持原判。围绕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一审法院依据某食品公司在(2019)冀0523民初640号案件中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某食品公司邮寄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拒收。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到某公司住所地送达法律文书,公司门卫拒签,一审法院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后某公司在一审庭审前委托他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状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故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上诉主张法院无管辖权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15年6月19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后未给付所欠工程款。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某食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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