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14日|2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玉宏律师研究案情后提出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2018年6月3日签署的认购书;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15205元;3、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关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认购书约定时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诉争双方陈述不一,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方,原审未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作为出卖人的上诉人将定金及已收购房款返还给被上诉人,于法不悖。上诉人虽向被上诉人邮寄了通知,但因双方就被上诉人所付款项问题未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故原审对上诉人辩称认购书已解除的意见不予采信,并无不妥。所以,维持原判,支持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