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10日|1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诉被告XX、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法定代理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石XX、王XX、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XXX、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石XX律师研究案件后提出诉求:赔偿医药费维护正当权益。主要事实和理由: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XXX受伤的事实清楚。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X无责任。故被告XX应对原告XXX因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冀A×××××车辆在被告人z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既投有交强险又投有商业三责险,故应由被告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XXX主张的医疗费200000元有医院票据及病历为证,予以支持。因被告人某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原告XXX医疗费10000元,剩余190000元应由被告人某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予以赔付。被告人某分公司辩称由于被告XX逃逸,商业险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因商业三责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即保险金额,是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其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对抗受害人,且被告人某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被告XX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人某分公司以被告XX逃逸免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XX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付原告XXX医疗费190000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