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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XX某XXX限公司与唐山某钢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09日|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石家XX某XXX限公司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石玉宏律师研究案件后提出,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唐山某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石家XX某XXX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出具9万元的发票不持异议,被上诉人认可其账目上显示欠上诉人款金额为117800元。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最后一笔款项时间为2014年1月3日,剩余款项被上诉人未再向上诉人支付,应承担继续给付责任。你院以上诉人证人XXX、XXX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本案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不妥。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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