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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家具有限公司和河北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08日|2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河北某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商贸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石玉宏律师研究案件后提出,某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查清事实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事实认定中未提及《欠条》及形成原因。一审时某家具公司提交了某商贸公司打的《欠条》作为证据,并经质证,双方均认可是在代收665842元款项后所打。根据习惯某商贸公司收到代收款以后未及时给某家具公司,多次催要,某商贸公司称公司缺钱需暂时借用,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以打《欠条》的形式固定下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欠条》是双方和解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文书,但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却不提某商贸公司所打《欠条》的时间和原因等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2、银行流水就在法庭法官未组织质证。一审时XXX当庭带着银行流水,法官也已查看,应组织质证。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先由某商贸公司代收到某家具公司回款,后因某商贸公司提出借用才打了欠条,《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形成。《证明》是在《欠条》后,偿还部分借款后又经清算写的《证明》,足以证实双方已就代收款项进行已经过清算和解,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民间借贷关系审理。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认为不能证明借贷关系,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未释X变更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并未明确释X变更诉讼请求,如果法院释X不变更诉讼请求即驳回,某家具公司会立即变更。四、原审以判决的方式驳回某家具公司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假设本案在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与某家具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也属于诉讼程序问题,在公司坚持其诉讼请求,而不依据法院的告知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程序性处理,即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否则损害某家具公司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

综上所述,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方公司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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