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宏律师网

律师业务:自2006年10月起从事民事法律事务,2008至2009年底参与三鹿破产清算。

IP属地:河北

石玉宏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5:00-23:59

  • 执业律所:上海兰迪(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31159776点击查看

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X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08日|10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1219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玉宏律师研究案件后提出1、要求确认某投资公司解约违法;2.要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24年6月5日止,并按每月基本工资17,632元、每月职位津贴2,500元、每年年终双薪17,632元加销售奖金这些标准,继续支付XXX劳动报酬;3.要求某投资公司以不低于33,896.60元的基数,继续为XXX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4.要求某投资公司以不低于14,719元的基数,继续为XXX缴纳公积金;5.要求某投资公司补发本人2017年1月18日至5月17日期间的工资96,768.11元。原审第二次庭审时,代会XX基于双方劳动关系确实无法继续恢复履行,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36,577.51元(23,884.63元×10.5个月×2倍)。XXX认可赔偿金计算年限为9.5个月,主张赔偿金计算标准应按某投资公司所在地,即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方请求。

  • 全站访问量

    1300205

  • 昨日访问量

    162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石玉宏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