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08日|10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1219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石玉宏律师研究案件后提出1、要求确认某投资公司解约违法;2.要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24年6月5日止,并按每月基本工资17,632元、每月职位津贴2,500元、每年年终双薪17,632元加销售奖金这些标准,继续支付XXX劳动报酬;3.要求某投资公司以不低于33,896.60元的基数,继续为XXX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4.要求某投资公司以不低于14,719元的基数,继续为XXX缴纳公积金;5.要求某投资公司补发本人2017年1月18日至5月17日期间的工资96,768.11元。原审第二次庭审时,代会XX基于双方劳动关系确实无法继续恢复履行,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36,577.51元(23,884.63元×10.5个月×2倍)。XXX认可赔偿金计算年限为9.5个月,主张赔偿金计算标准应按某投资公司所在地,即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