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广朋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4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广朋,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3月在位于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XX楼的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购买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9,960元的美容服务,并于当天通过信用卡及支付宝等方式支付了共计79,960元。后李某自认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遂于2021年4月16日10时许,以家人要查其银行流水为由,其另行支付现金的方式,要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转账退回44,000元。李某在收到44,000元转账款后,将事先准备的用塑料袋和废报纸包裹的5沓冥币(其中包括2张真币)冒充真币留在被害单位,后迅速逃离现场。
被害单位发现后立即和被告人李某联系,李某拒绝归还钱款。2021年5月12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款项,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能如实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李某到案后能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