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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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罪名“开设赌场”法院是否一定会采纳?

发布者:张广朋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8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在侦办一起涉微信聊天软件,发现陆某某(已判刑)伙同周某(已判刑)等人在疫情期间利用网络平台“哈灵麻将”app进行赌博活动,于201910月至20205月期间,通过开房间的方式,组织朋友圈的亲友在一起赌博从中抽头盈利合计人民币3万左右。公安机关于20207月对其二人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20197月,疫情期间,陆某、周某是朋友,经常在一起打麻将,由于疫情期间,不能人员聚集一起,他们就在微信建群,群里都是喜欢打的亲友,约四五十人左右,周某利用“哈灵麻将”app注册了账号ID,在平台上购买大量的房间进行组合亲友们打麻将。

【案件焦点】

辩护人接受后,认为被告看似是组织众人在自己的房间了打麻将,并从中抽头盈利,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条件还是符合赌博罪的条件呢?

本案当事人涉案数额三万左右,涉嫌开设赌场罪改数额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如果是赌博罪该数额应该在一年以上量刑。

【辩护过程】

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能够人等赌博罪,要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为争取刑期在一年以下是必须符合的先决条件。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利用微信组织赌博游戏是否构成犯罪

生活中常见的利用微信组织赌博游戏是否构成犯罪

庄家对于组建的微信赌博群享有控制权,并制定群内赌博游戏规则,控制群内游戏进程,在微信赌博群中处于绝对中心地位,庄家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开设赌场”。

关于赌博罪的认定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本案中犯罪罪名认定问题:

律师作为陆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该案虽然指开设赌场罪,但是其更符合赌博罪的

犯罪构成,而且还具有娱乐性多一点,所以,在辩护过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对事实没有异议,

【案件处理结果】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文中关于赌博罪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53][2005.05.11发布][2005.05.13实施]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张广朋律师,擅长刑事案件和民商事纠纷,代理各类案件数几百起,案件类型多经验丰富。张律师专业化团队运作,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青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