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方小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XX公司与A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304民初字14657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B,被告委托代理人A及委托代理人B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员工入职时间:2013年12月12日, 二、员工工作岗位:人事专员兼采购,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 四、员工工资标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工资按员工手册《薪酬福利制度》发放,原告主张被告由基本工资3400元岗位补贴200元工龄工资300元学历补贴100元伙食补助300元通讯补助60元浮动绩效构成,被告表示不清楚工资构成,本院认定被告每月工资4360元, 五、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实发工资:双方均确认为4476.42元, 六、最后上班时间:2016年2月19日, 七、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被告因有急事需回家乡于2016年1月25日向原告提交了请假申请单,要求2016年2月1日至5日请假5天,并于2016年1月29日将手上工作交接给其他同事,被告主张其请假已获得主管A的口头同意,2016年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潘兰旷工处理决定的通知》,主要内容为:01lydyh0111年 (优于71.35%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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