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占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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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侵权一案

发布者:苟占芳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2月份以来,被告人汪某在明知被害人周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有精神障碍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201972日,经某县妇幼保健院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外阴正常,宫内单活胎,大小约20+周。被害人周某某于201975日在某县人民医院入院,710日引产,经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汪某、周某某是送检周某某引产下的胎儿手掌所属个体生物学父、母亲。经重庆市精神病卫生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患精神发育迟滞(中-重度);无性防卫能力。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汪某犯强奸罪,于202041日向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中,周某某姑姑周某找到苟占芳律师,请求为其依法维权,苟占芳律师了解到其实际情况后决定带领本团队成员陈鑫律师、陈南豆实习律师为其提供援助,无偿代理。

苟占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相继走访了周某某家、当地村委会、当地镇政府、邻居、周某某所治疗的武胜某精神病医院,了解到:周某某父亲、母亲、妹妹以及其本人一家四口均系不同程度精神、智力残疾。其母亲因遭遇七旬老人性侵的刑事案件已判决生效,周某某遭遇性侵案因其怀孕胎儿才鉴定找到致害人,周某某因打胎导致宫腔粘连,后又因精神分裂症入住武胜某精神病医院治疗,其妹妹也因精神分裂症于该医院治疗。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相继提出了对周某某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进行鉴定、如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鉴定其与强奸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如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所需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对周某某宫腔粘连手术所需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对周某某是否护理依赖以及护理等级、护理期限、护理费用进行鉴定等鉴定申请。在法院组织下,委托了相应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

【代理意见】

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刑事部分

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汪某犯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依法严惩,从重处罚。

20192月份以来,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原告人周某某(案发时13周岁)有精神障碍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201972日,经某县妇幼保健院检查,原告人怀孕已20+周,被迫引产胎儿,经鉴定被告人汪某系该胎儿的生物学父亲。被告人汪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追究被告人汪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该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五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对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根据该意见第二十五条的第(4)项和第(6)项规定的情形,“……(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对被告人汪某的强奸行为更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关于民事部分

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97874.81元。

原告人因被告人的强奸行为,身心遭受严重创伤,原告人及其家人受到重大损失。首先,原告人因为被告人的强奸行为而造成怀孕的严重后果,并在公安机关安排下进行引产手术,术后,原告的精神与身体状况恶化。被诊断为宫腔粘连,需要手术治疗;其次,原告人虽然有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原本还能正常生活,到学校享受九年义务教育(案发时原告人已是正常学校8年级学生),不伤害自己不干扰他人,智力虽然低下但尚能学习生活,但遭受被告人的强奸并致其怀孕,引产后逐渐出现伤害自己、干扰他人的行为,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生活,其父母也无法尽到监护职责,无法在家居住,必须住在精神病医院长期接受治疗;再次,因原告人遭受被告人汪某的强奸,导致原告人一家均无法继续生活,远嫁外地的姑姑听闻此事放弃工作回到老家,垫支各种开支照料被告人,并四处奔波为其维权。

原告人现遭受到的所有损失,均系被告人汪某的强奸行为所致,其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严重的、永久性的、不可逆转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以及《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汪某应依法赔偿原告人的各项已经发生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以(2020)川1623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汪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判决汪某对受害人周某某民事赔偿51092.87元。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智障幼女遭受八旬老人性侵,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胆大妄为、性质十分恶劣、违背人类最基本道德、于法不容,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原告人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对应民事责任。根据律师了解到的后续情况,八旬老人至今未被收监执行,其民事赔偿分文未付,这一纸判决,如何履行,这一家四口未来又该如何避免再次受到伤害?通过本案,我们看到了法律对犯罪的惩罚,也充分暴露农村智障儿童的监护权制度问题,如何保障这些孩子免于遭受侵害,谁来对其监管,又该如何监管?值得我们深思。

苟占芳律师,女,四川广安人,中共党员,2018年2月开始至今执业于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系律师合伙人。2008年-20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