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6月,我朋友王某因交通肇事,其所有的一辆货车被交警部门扣押。王某为逃避赔偿责任,在一天深夜将货车从交警部门盗走。案发后,检察机关据此以涉嫌盗窃罪将王某批准逮捕。请问,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是否正确?偷回自己被扣财产也是犯罪吗?
答: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而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自己所有的财物则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刑法》第91条又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况下,当所有人的财物依法与所有人暂时分离,不为所有人合法占有时,如果所有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这些财物,也是一种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同样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秘密窃取已被交警部门依法扣押的汽车,即使这辆汽车原本属于王某所有,其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