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汽车驾驶员,2003年2月,我受他人之雇运送鸡蛋去上海。邻居王某顺便搭我的车子去上海办事。在返回途中,我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并致邻居王某受伤,王某因此住院并花去医疗费数千元。王某在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我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问法院这样判对不对?
答:王某虽系无偿搭乘,但在你同意其搭乘你的车子后,你与王某之间即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对于旅客无偿搭乘人身受损如何处理,在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采用“好意同乘者”原则,即对无偿的好意同乘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减少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但赔偿最低不得少于一般受害人的1/2。《合同法》施行后,我国法律有了关于无偿搭乘受害的规定。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旅客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见,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与王某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合同法》施行之后,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只要你同意王某无偿搭乘你的车子,你就应当对王某的人身安全负责,在你无证据证明王某所受损害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由于王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时,你就应当对王某所受损害进行全部赔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