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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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共同居住人是否享有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077人看过

问:我父亲于2003年5月代表全家与朱某签订了一份租赁房屋的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5年。当年10月我父亲遭遇车祸不幸身亡。2005年2月,朱某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与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出租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我们知道承租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请问,作为共同居住人,我父亲去世后,我们是否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据此,你们作为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朱某出卖出租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你们,已违反了法定义务。你们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朱某与吴某商定的价格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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