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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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乘客失窃,承运人应否担责?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079人看过

问:最近,我们乘快客从某市至杭州。上车后不久,一乘客发现其放在车上行李架上的箱内现金被窃,向110报警。为配合警察破案,乘客下车后被限制于候车室内,逐一接受警察盘问、搜身。直至当晚6点50分,才登车离站。其间,车站未向乘客提供食物,也不允许乘客离开候车室购物,许多乘客饿着肚子。请问,乘客在快客内失窃财物,快客是否要承担责任?根据快客公司的承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快客晚发车半小时,要向乘客赔偿。上述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不是,快客是否应向乘客提供适当的方便(如食物)?另外,上述情况下,警察是否有权对乘客搜身?

答:首先,乘客现金遭窃,属“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灭失”情形。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需有过错。因乘客的损失是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而快客对此并无过错,故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4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的规定,乘客及快客承运人都有协助义务。快客迟延发车,是不可抗力所致致,故可免除赔偿责任,其也没有无偿提供食物的义务。再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警察出示相应证件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搜身是法律认可的检查方式之一。当然,搜身对象应有一定的范围,即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虽然乘客在失窃现场,但并不能认定除受害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乘客都有违法犯罪嫌疑,所以警察逐一搜身的做法是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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