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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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利用点歌骚扰他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095人看过

问:一年前,我的表妹刘某与男青年张某谈恋爱,后因性格差异,我表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张某一直怀恨在心,前不久的一天晚上,我表妹正在家中看电视,突然电视屏幕上映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性为他昔日的情人刘某点播一首《牵挂你的人是我》,愿她永远记住‘小河边’的那个晚上。”我表妹气得发抖,明明没有此事,却有口难辩。为此,我表妹很苦恼,觉得在同事与亲友面前抬不起头。后我表妹找到张某,张某承认点歌是其所为。张某非但不赔礼道歉,反而用极其下流的语言污辱我表妹。请问,张某利用点歌骚扰我表妹的行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答:张某利用点歌骚扰你表妹的行为是一种诽谤行为,损害了你表妹的人格和名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也明确规定:公然污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本案中,张某虚构了两个事实,即“刘某的情人”和“小河边的那个晚上”,并以点歌的形式通过电视进行散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你表妹的人格和名誉。为此,张某的行为虽未达到“情节严重”,尚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但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你表妹可提请公安机关追究张某的治安违法责任,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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