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图书超市经理,最近一段时间我店的书籍常不翼而飞,为此我们加强了防范措施,也抓获了一些盗书者。可是书架上的书依然常被窃去。于是我决定在书店显眼处做一橱窗,将抓到的小偷姓名、性别、家庭住址及照片曝光。请问,我这样做行不行,合不合法?
答:将小偷姓名等项曝光的做法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均为构成名誉侵权。
就曝光小偷姓名、住址和照片的行为而言,是以“贬损”人格的形式惩戒“行窃者”,这种做法显然损害了“行窃者”的人格尊严,因为小偷也是人,也享有作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曝光小偷”是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行窃者”的个人情况,显然是自行将其认定为盗窃犯,这是非常错误的。诚然,作为受害方,你们超市为维护书籍销售安全,采取预警防范措施无可厚非,发现有人行窃时可以采取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等合法途径对其加以制裁教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自会依法对其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保证销售安全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