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邻居邓某曾因农田排水问题发生纠纷,由此两家结下仇怨。最近,我在广东打工的儿子回家与其女朋友订亲,邓某无中生有,在许多公共场所造谣说我儿子是在逃抢劫犯,正被广东警方通辑。我儿子的女朋友听到此谣言后,立即提出退婚,导致婚事告吹。此事给我家人以极大侮辱,我儿子为此大病一场。请问,邓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邓某的行为构成对你儿子的名誉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利的范围一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从来信内容看,邓某出于报复,无中生有,故意在公共场所造谣散布你儿子是“在逃抢劫犯,正被警方通辑”的虚假信息,使当地群众信以为真,你儿子的名誉因此受到侵犯,社会评价降低,甚至女朋友也因此分道扬镳,形成精神受到损害而“大病一场”的客观事实,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对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规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邓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