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暑假期间,我11岁的孩子李力在宿舍楼院内与邻居孩子邓伟捉迷藏做游戏,不慎将邻居12岁的孩子撞倒碰破了头皮,结果邓伟抓起砖头往我孩子头上砸去,我的孩子头部受伤,住院治疗花去了医药费2500元。孩子出院后,我找到邓伟的父亲要求赔偿医疗费,但邓伟的父母拒绝赔偿。目前孩子又面临开学要交学费,家庭困难,我心理很焦急,想向法院起诉,但邓伟是个小孩,告他也没有用,我的孩子也小,上法院也说不清楚。我能不能以我的名义状告邓伟的父亲,要求他赔偿损失?
答:因孩子小就不让他参与诉讼,以你的名言状告邓伟的父亲,这是不妥的,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诉讼能力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民事诉讼能力同民事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公民的出生,终于公民的死亡,不能转让,也不得剥夺。不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聋哑病人等,法律都赋予了他们作为当事人的资格,有权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力与邓伟分别为11岁和12岁,尽管属未成年人,但他们是本案的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作为民事主体,他们在诉讼中是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有资格成为原告和被告。
但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同时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成年(满18周岁)时开始,于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或者宣告无行为能力时终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他们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因此,未成年李力和邓伟在本案中的诉讼活动要分别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这样的诉讼行为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你应当以李力的名义为原告,以邓伟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同时你与邓伟的父亲分别作为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共同参与诉讼活动,代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