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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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销售“水货”应否双倍赔偿?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265人看过

问:我近日到一家摩托罗拉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V998手机。经有关部门鉴定,我所购买的手机根本不是摩托罗拉移动电话公司与我国合资厂家生产的,而是“水货”。于是我到专卖店要求退货并要求双倍赔偿,但是专卖店的老板说:“水货”不是假货,不予退货,更不加倍赔偿。请问,销售“水货”是否要双倍赔偿?

答: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厂家和经销单位对未经邮电部审批、无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得刊登广告和销售。”由此可知,没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属国家明确禁止销售的产品,也就是说,你所购买的手机是禁止销售的产品。因为人们通常所说“水货”手机,就是在我国没有获得进网许可证而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的手机。作为专营摩托罗拉手机的商家,当然应有能力识别摩托罗拉“水货”手机,而商家在你购买时未将真实情况告诉你,专卖店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专卖店销售“水货”手机应当按此规定予以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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