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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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好心帮忙致受损,责任谁负?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931人看过

问:我最近骑摩托车去赶集,在路上碰到一个素不相识的老人再三恳求要搭我的摩托车,我看这老人走路很辛苦,就同意他搭我的摩托车去赶集。可是没走多远,这位搭车老人从摩托车上摔下,并当场昏迷。我赶紧把他送往医院,并为他垫付了1870元药费。他的家属来了后,不但不感谢我,还说老人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要我承担,对此我非常恼火。请问, 这位老人的医疗费到底由谁承担?

答:该老人的医疗费应当由你负担。你本非旅客承运人,也无承运资格,但你出于“好心”搭乘他人,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客运输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旅客运输中,法律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所致,否则其对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依照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和第2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之规定,该老人的医疗费用应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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