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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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因他人过错致害,狗主人要不要赔偿?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944人看过

问:我的儿子与周某常在一起玩。一次,邻居陈某带着家犬散步,当两小孩走近时,陈某赶紧将狗牵至别处。但周某却缠着陈某要牵狗玩,陈某始终未答应。后两小孩假装离开,陈某见旁边无人遂将狗拴在树上到楼内解手去了。周某见状跑去解开拴狗绳并叫我儿子一道玩,我儿子因害怕未过去,周某遂牵狗并指使狗追我儿子,结果狗将我儿子咬伤。我向狗主人陈某索赔医药费,陈某却说他又没叫狗咬人,不愿赔偿。请问,陈某说得有理吗?

答:对于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般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免除责任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知晓自己的狗会咬人,故在两小孩靠近狗时,有意将狗牵开以免危及两小孩的人身安全。当周某缠着要牵狗玩时,陈某又始终加以拒绝,甚至去解手时见附近无人仍将狗拴在树上而非任其自由活动。至于周某趁机解开拴在树上的狗,陈某无从预见。因此,你儿子被狗咬伤系由周某的过错行为所致,陈某不存在过错。因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周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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