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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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路灯掉落伤人谁担责?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647人看过

问:今年6月3日下午,我下班骑车回家,路过一十字路口时,该路口一根电杆上的路灯突然掉落,正好砸在我的头上,使我的头部受伤,经医治花去医疗费525.6元。经了解,该路口的路灯是由县电力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的。于是我找到电力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该公司却以路灯掉落是因他人在电杆上挂广告横幅造成的,应由挂广告横幅的单位承担责任为由拒不赔偿。请问,县电力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答:县城电力公司作为该路口路灯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对管辖范围内的路灯负有管理和保障安全使用的责任。路灯掉落砸伤行人,是属于我国民法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为特殊侵权损害,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只要受害人受到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而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应由致害人承担,如果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即由县电力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他人挂广告横幅与路灯掉落有因果关系,该公司没有及时制止和清除亦证明其疏于管理。所以电力公司以他人在电杆上挂广告横幅,应由挂广告横幅的单位承担责任为由而推卸责任是没有依据的。因此,电力公司应赔偿你的损失。如若该公司不同意赔偿,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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