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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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拾得物损坏拾得人应否担责?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116人看过

问:不久前,我们一家在广场游玩时,拾得一男式皮包,包内装有一个商务通和其他一些物品。我们便在拾得地附近寻找失主,在寻了一个多小时后,仍未能找到失主。我见天色已暗,便将包带回家,随手放在书桌上。当天晚上,我在与孩子玩耍时不慎将皮包碰落在地,致使包内的商务通被摔坏。次日,失主根据别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我,见商务通已被损坏,便要我赔偿。请问,我应否赔偿?

答:你无需赔偿被损坏的商务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你是在查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将皮包带回家的,且是在与孩子玩耍时不慎将商务通碰落在地,而致损坏的。因此,你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损坏该商务通的意图,也无恶意占有之意。综上,你可以拒绝承担由于损坏该商务通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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