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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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政府越权批地造成损失怎么办?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2586人看过

问:经镇政府批准,我在自己所住的村里购耕地建了一幢房子,后被县国土管理局确认为非法占地,其理由是我占用耕地的行为未经县国土管理局批准。同时,县国土管理局要求我了限期拆除所建房屋。我认为当初我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镇政府在未告知我应向国土管理局申请的情况下便擅自批准,造成我15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在此过程中我没有过错,因此,;国土管理局应处理镇政府,而不是拆除我的房屋。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
答: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此,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土地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经有关机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你在建房前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是无权作出“批准”决定的,而镇人民政府竟然作出“批准”的决定,因此造成你误认为有权占地建房,故整个事件的过错在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正确的处理办法是,你应拆除所建楼房,区县有关机关对镇政府及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你的经济损失应由镇政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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