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日,我骑摩托车去超市购物,因超市门口车位已满,我只好将摩托车停在路边。等我买东西出来时,发现车不见了,经打听才知我的摩托车是被执勤交警强制拖走的。我找到交警部门,交警部门以我乱停车为由罚款50元。当我缴完罚款去领摩托车时,发现车子大灯和左转向灯已破,许多地方的油漆已擦掉。我找到拖车交警理论,要求交警部门对此负责任,可交警部门约的答复是,这是我违章停车造成的,与他们无关,并表示拒绝赔偿。请问,交警将我的摩托车损坏是否要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规定,根据财产损坏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可以要求侵害人或侵害责任承担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你因乱停车导致执勤交警将你的摩托车拖走,并处以罚款,交警的行为是合法的。但他们在执行公务中,损坏了你的摩托车,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交警部门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也应赔偿。交警部门以你违法停车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