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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善心收养弃婴为何反被罚?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057人看过
问:前不久,已有一3岁儿子的村民陈某到县城走亲戚时,发现路旁一个大纸箱内放着一刚出生不久被遗弃的女婴,顿生同情之心,遂将其抱回家收养。没想到近日计生部门以超生为由对陈某进行了处罚。请问,为何善心收养弃婴反被罚?
答:计生部门以超生处罚陈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无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年满30周岁……根据这一规定,已有子女的陈某无权收养他人子女。那么对于弃婴如何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规定,被遗弃的婴儿、儿童和孤儿,在暂时无法查明其生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时,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相关法律还规定,即使是符合收养条件者收养弃婴,也必须由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查找婴儿生身父母无着落的证明,方可办理收养公证登记。
本案陈某已生有一男孩,不符合收养条件,其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政策,因而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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