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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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离婚后收养关系还有效吗?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2071人看过

问:我结婚后,由于丈夫王某先天性无生育能力,后我们共同收养了孤儿小海。前年我们因家中矛盾协议离婚,小海跟我生活,但王某至今没有给小海一分抚养费。我所在的工厂生产不景气,独自抚养小海很困难。眼看小海该上中学了,我多次找王某协商,王某说小海不是他的亲生儿子,他已经和我离婚了,和小海没了收养关系,没有抚养小海的义务。请问,他的这种说法对吗?
答:这是一个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夫妻离婚后,原来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若收养关系有效,不管未成年养子女是否跟养父共同生活,养父都有支付给养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和王某离婚时,王某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王某在小海成年以前不得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王某说离婚了即没有收养关系,是不正确的。养子女属拟制血亲,养子女同亲生子女的权利地位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见,王某仍有抚养小海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为此,你有权以小海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抚养义务,或建议送养人解除与王某间的收养关系,你独自一人收养小海。送养人和王某达不成解除收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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