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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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已将超生子女送养他人,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373人看过

问:我于去年底超生一女,邻村一对不孕夫妇听说后找上门说想收养。于是,我和丈夫商量后与那对不孕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今年3月上旬镇政府向我和丈夫下达了处罚通知,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请问,超生子女送给不孕夫妇,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从前述规定看,你和丈夫超生的女儿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你和丈夫也不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同时,你们与不孕夫妇签订的“收养”协议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无论从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来讲,你们和不孕夫妇之间发生的送养收养行为都是无效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超生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说你与丈夫的送养行为是无效的,即使是有效的,也不能改变你与丈夫超生子女这一客观事实,因此,你们应当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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