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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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放弃继承就可不尽赡养义务吗?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2408人看过

    问:我中年丧妻,含辛茹苦把一双儿女拉扯大,如今儿女均已成家。不久前,我因病无钱上医院,就向儿子要钱治病,儿子只给了150元。由于钱不够,我又去找女儿,女儿说:“你的房子等财产将来我都不继承,生活费和治病钱我也不分摊。”请问,这种“生不赡养,死不继承”的做法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在经济上提供必要的帮助,担负一定的赡养费用。同时,子女还应该注重精神上的赡养,孝敬、体贴、关心父母,使老人在感情上得到安慰。
    继承遗产是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不能够因放弃继承权而予以免除。因此,你的女儿以将来父亲去世后不继承遗产为理由,拒绝付给生活费、医疗费和赡养父亲,这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对这种借故逃避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应当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和教育。必要时,你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你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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