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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养母再嫁仍须赡养吗?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215人看过
问:1969年,我与丈夫因膝下无子,收养了3岁的钟方。多年来,我们省吃俭用,含辛茹苦将钟方抚养成人。1990年丈夫去世后,我嫁给孤家寡人田某。现两人年老体衰,生活十分困难。为此,我找到钟方要求其给予适当资助。钟方以我不是亲生母亲,况且已再嫁不应由其赡养而应由田某扶养为由,拒绝给付钱财。请问,钟方是否仍有义务要赡养我?
答:你收养钟方,双方已形成养母子关系,养子对养母负有赡养义务。你虽已再婚,和田某之间拥有相互扶养的关系,但赡养义务并不能因扶养关系的形成而消失,钟方理应赡养。你年岁已高,缺乏劳动能力,要求钟方赡养合情合理。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你虽不是钟方的亲生母亲,但你将钟方收养,并将其抚养成人,双方已形成养母子关系,养子对养母负有赡养义务。因田某无力扶养你,钟方理应主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让再婚后的母亲在衣食住行有保障的前提下度过幸福、祥和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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