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纠纷案件中,要正确理解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关系,就要特别注意区分不动产登记的内部与外部效力,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并不意味着物权这一私权利是由政府登记机构赋予的,私权利本来就是权利人的,登记只是政府部门的确认,绝不能因为法律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错误的认为财产权是政府赋予的。
在共有物处分、一物多卖纠纷中,要坚持贯彻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合理协调区全变动和合同关系,交易合同本身不具备无效情形的,要在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