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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发布者:李菊芳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71人看过

近日,网友王女士咨询,其丈夫李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上贷款累计二十多万元用于赌博,因未按约定还款,现在网贷公司经常给王女士联系,威胁要求王女士还款,否则要上门催债,因此王女士想咨询,丈夫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是否应当帮助丈夫还款?

解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那些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些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事后表示追认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借款用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用于孩子上学、医疗等费用

4、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即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2、一方婚前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5、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此种情况不仅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虚构债务方还将对提起虚假诉讼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到本案中,首先,李先生网上借款时,并未征得王女士的同意,王女士对李先生借款毫不知情,对李先生借款既没有签字,事后也没有表示追认;其次,李先生网上借款二十余万元系用于赌博,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李先生一方个人债务,王女士不用承担,应由李先生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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