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未婚怀孕发现男朋友有嫖娼行为,他又不愿意引产,现在想拟一个让他保证同居期间再次出轨或嫖娼需要赔偿我十万和把他名下车的过户到我名下的协议,同时给我写一个欠条,承诺明年赔偿我精神损失50000元,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答复:
该女士咨询的上述协议、欠条是属于忠诚协议,实际上忠诚协议一般是在夫妻双方之间约定,那该女士咨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答案是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法律不赋予该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首先,该女士与其男友并未登记结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男女双方并没有法定的忠诚义务,男女朋友相处期间一方出轨的,只是违反社会道德,但并不违反法律;
其次,即使是合法的夫妻之间,拟定的一方出轨或者违反忠实义务,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协议,法律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在《民法典》出台前,对于仅具有财产特征的忠诚协议,一直存在争议,全国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其效力认定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有的法院认为有效而支持一方的诉求,有的法院则认为无效而驳回一方的诉求。
《民法典》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民法典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倾向认为:此类协议乃自然之债,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以此类协议提起诉讼的,法院以不予受理为宜。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其他法定条款,如对他方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等行为,或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其他法定条款和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条款合并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该女士所述的忠诚协议、欠条可以参照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处理,如果对方不履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也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那么此类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怎样约定才能对无过错方更有利呢?
对于咨询的女士,我的建议是可以拟定为附条件赠送的协议,即以男方出轨为所附条件,当该条件成立时,男方将名下存款10万元及车辆赠送给女方,当然签订协议后最好是到公证处去做个公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是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而赠与协议公证后,一方不能撤销赠与。
对于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约定时不要以离婚为前提,否则该财产责任约定很可能被认定为“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而给了对方“反悔”的机会,据此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建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