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泸州某某人民法院开庭,是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子(我方认为是承揽合同纠纷),我是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参与庭审,案情是原告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到被告吴某家中打线槽,原告在打线槽时不小心从叉剃上滑下来,导致腿部骨折,原告治疗出院后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双方因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由于被告不同意,于是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等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续医费为4000-6000元。
今天开庭审理,双方到庭后,我询问原告代理律师是否有赔偿清单(起诉状上注明赔偿金额待鉴定后再确定),看双方是否有调解的可能性,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准备,然后原告代理律师又转头询问原告鉴定意见的结果是什么,三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的时间是多久,后续医疗费是多少,此时我已经明显看出原告代理律师应该是案卷都没怎么看过,因为原告并没有对三期申请鉴定,在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到鉴定机构鉴定伤残,以及到法院拿鉴定意见书等所有涉及鉴定的事项全是原告自己在办,原告代理律师均未参加,因此连鉴定意见的结果是什么都不知道,但戏剧的是原告也没有带鉴定意见书,他似乎也忘记了鉴定结果是什么,两眼很木讷的看着他的律师,心里想的可能是你也没让我带过来啊,最终还是我把鉴定的结果告知原告及其代理律师。
后续举证质证过程中,由于原告代理律师对案件关键证据的原件没有核实出处,导致在法庭上只有复印件,对录音证据没有刻录光盘,也没有提交录音文字记录,在法官问到证据原件在哪里时,原告的代理律师又转头问原告证据原件在哪里,当时原告又很诧异,可能他一时也忘记自己到底是拿给了律师还是放在了某个地方。作为律师我们都知道,关键性证据如果没有原件,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不可能采信,因此很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实践中,证据是否有原件、原件在哪里等问题,律师在开庭前就应当与当事人核实清楚,对无原件的证据应当尽力想办法进行弥补,如果没有原件又无法弥补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诉讼风险。
从上述可以看出,原告的代理律师是不负责任的,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鉴定情况等在庭前未作基本的梳理与了解,此种情况下,不仅法官、当事人对律师有意见,稍不注意就可能导致案件败诉,造成当事人无法挽回的损失。有可能原告代理律师会认为这只是一个小案子,以自己的经验,当庭就可以应付解决,或者以自己案子多,没有时间去了解等为借口,但是不要忘了,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大事,很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就遇到一个案件,因此当律师接下这个案子时,就应当对案子、对当事人负责,妥善办案。当然,作为律师我们都要引以为戒,避免发生类似的错误,并应以“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服务宗旨,办理好每一个案件,服务好每一位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