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泸州某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浙江公司向泸州公司提供艺人进行演出,服务费用为35万元,包括演出费用及文化报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泸州公司按约支付了35万余元的服务费用,但是在演出当天因未能成功办理文化报批,导致艺人演出未能如约履行。后泸州公司委托本律师将浙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经过本律师的代理,最终法院判决浙江公司赔偿泸州公司损失23万余元。
本案争议一个关键点是文化报批到底是不是浙江公司的义务,浙江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演出的文化报批工作是由浙江公司负责,同时却约定了一切备案手续由泸州公司负责,只有在服务费用约定中提到了文化报批,在开庭时对方也是气势汹汹,认为其并没有违约行为,但是我方在前期调取了大量证据包括两个公司负责人关于该件事宜的电话录音,双方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明演出文化报批义务在浙江公司,最终赢得了该案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