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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龚坚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0日|分类:消费权益 |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2民终6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3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XX0113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系父子关系,A是被上诉人之女,上诉人姐姐,被上诉人知晓2000年办理产证并委托A办理相关手续,在2000年签署《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时,被上诉人对签订过程以及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名义共同签订过程是明知和认可的,并由A代为签字盖章,被上诉人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意思表示十分明确,被上诉人于16年后才主张登记情况不知情有悖常理,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A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4年5月23日,上海XX公司与A签订《商品房销售预订书》,约定A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7,756元的价格购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当天,A支付定金1万元,1994年5月26日,A支付购房款117,756元,1994年上海XX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购房发票、电话代装费、管理费等费用收据以及交房通知、商品房售后管理、维修协议、致业主函件,均只有A一人姓名,2000年2月24日,上海XX公司与A、B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A、B购买系争房屋;乙方落款处A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是A的女儿B签,2000年3月31日,A、B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审理中,A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3万余元,以及A当初知晓系争房屋产权情况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A与上海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预订书》以及上海XX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的购房发票、收据等事实,可以反映A出资购买系争房屋,A称其也出资3万余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至于A共同签署商品房出售合同并登记为产权人的情况,A是否对此是明知的,双方各执一词,鉴于A确实未在商品房出售合同上签名,并长期居住在国外,A称B明知房屋产权情况,证据并不充分,而且,如果A同意B上产证,在A全额出资的情况下,属于一种赠与行为,而对于价值巨大的房产进行赠与,应以明示的方式,但A也无任何证据证明B曾明确表示过A对系争房屋享有产权份额, 综上所述,在A无法证明B有赠与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法院应以出资事实作为判断房屋权利的依据,认定系争房屋由A一人所有,A应配合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可由权利人即A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市宝山区泰和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A所有;二、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A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至A名下,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录音光盘一份,以证明被上诉人自愿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现提起诉讼系因对上诉人的婚姻状况不满;《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申请书》,以证明签名系A代签;《家庭内部协议》证明被上诉人印章由A持有,被上诉人表示录音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且上诉人进行剪切,不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上诉人以空白表格由A代签,至于《家庭内部协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A称其也出资3万余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A称B系明知A共同签署商品房出售合同并登记为产权人,所提供证据亦不充分,一审法院结合A未在商品房出售合同上签名,并长期居住在国外,A并无证据证明B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从而以出资确定权利人,该意见并无不当,可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成 皿 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B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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