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XX0107民初19353号 原告:A,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XX与被告A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A应归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205333元,偿还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27965元,并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53298元,该款被告A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B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203298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被告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归还,则原告有权就未清偿部分全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8元(原告A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99元,由被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庞B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