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几枚人名章?刻一枚,几十块钱,十分钟取货。但就是这枚不起眼的小石头,差点让一位已退出公司二十年的小股东背上418万元的巨额债务。
事情是这样的。
2004年,北京某广告公司向某投资公司增资2000万元。钱到账仅五天,就被全额转出——2000万本金加1600元利息,分别转给了另外两家公司。十几年后,这笔钱的投资公司早已经营不善,对外欠下大笔债务。债权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在追债时,翻出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发现其中两张信汇凭证上赫然盖着一位名叫"王某"的人名章。
而王某,正是当年这家投资公司的登记股东之一,持股仅6%。
债权人一纸诉状将广告公司(抽逃出资股东)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广告公司在抽逃的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协助抽逃出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的逻辑很简单:钱是你家公司转出去的,转账凭证上有你的名章,你脱不了干系。
但王某的律师用一套清晰的举证和逻辑,彻底推翻了这一指控。
律师做了三件事:
第一,证明"她根本管不到这笔钱"。律师调出了2001年至2004年间该投资公司所有的税务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每一份表格上"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栏,写的都是时任法定代表人顾某的名字,从未出现过王某。换句话说,公司财务审批权从头到尾掌握在顾某手里,王某作为一个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连批准一笔几千块报销的权限都没有,怎么可能"协助"转出2000万?
第二,证明"她在事发后很快就走了"。2004年2月25日资金转出,2004年4月2日王某就将名下全部股权转让并退出公司,前后仅一个月出头。她没有从这笔转账中获得一分钱利益,缺乏协助抽逃的基本动机。而且,这笔债务发生在2005年——王某退出之后。她走的时候,公司根本没有这笔债务,何谈"协助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三,证明"名章不等于本人行为"。律师当庭指出,私人印章在我国没有任何备案要求,刻一枚"王某印"花不了几十块钱。在顾某实际掌控公司全部印章、证照的情况下,凭证上出现王某的名章,只能证明有人刻了这枚章、有人盖了这枚章,但绝不能证明是王某本人盖的,更不能证明她对转账知情或同意。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仅凭转账凭证上的人名章,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判决驳回债权人对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个案子给普通人三点启示:
第一,名章不是签名,别把它当回事,也别不当回事。在法律上,签名原则上推定为本人行为,但名章没有这个"待遇"。反过来说,正因为名章容易被他人使用,如果你的名章被他人掌握,就可能被卷入你完全不知情的法律纠纷中。尽量不要把自己的名章交给他人保管或使用。
第二,不做经营的"历史股东"并非高枕无忧。虽然本案王某胜诉了,但诉讼过程持续数年,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如果你是代人持股、已退出多年的历史股东,务必妥善保管好退出时的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这些都是未来可能用到的"自证清白"的关键证据。
第三,举证责任是你的"护身符",也是你的"武器"。本案中律师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在于主动提交了上百页财务资料,用"财务负责人一直是顾某"这个积极事实,切断了王某与转账行为之间的关联。面对指控,光说"我不知道""我没做"远远不够,要用证据告诉法官"谁才是真正能做这件事的人"。
一枚几十块钱的私章,差点换来418万元的连带责任。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真实发生在北京西城法院的一起案件。翻翻你的抽屉,看看你的名章在谁手里——别等到收到传票的那一天,才想起这枚小石头的分量。
王晓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