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武汉)律师团队
广东国晖(武汉)律师团队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湖北-武汉执业3年
执业年限3
18995571745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武汉、黄石、十堰、宜昌、襄阳、鄂州、荆门...

咨询我
09:00-21:59

代理被告诉讼,成功驳回原告诉请

发布者:广东国晖(武汉)律师团队 时间:2026年02月25日 2152人看过 举报

2026-02-25

律师观点分析

外观设计权纠纷案例:代理被告诉讼,成功驳回原告诉请

案件概况

原告XX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被告曹XX、XX童玩具加工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其依法享有“飞机四轮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处于保护期内,被告曹XX在网络购物平台经营店铺,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的儿童玩具车,该侵权产品由被告XX童玩具加工厂生产,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曹XX、XX童玩具加工厂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本案,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双方抗辩要点

原告核心诉求及依据

原告系从事儿童用品生产、销售的企业,于2018年取得“飞机四轮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设计要点在于产品整体形状。原告通过公证保全证据,证实被告曹XX在网络店铺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且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由被告XX童玩具加工厂生产,据此主张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要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被告(曹XX、XX童玩具加工厂)抗辩理由

1. 被告曹XX抗辩:其已取得被告XX童玩具加工厂的产品授权文件及销售清单,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无能力分辨产品是否涉嫌侵权,即便产品存在相关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被告XX童玩具加工厂抗辩:其生产案涉产品具有合法依据,已获得案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并未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同时,被诉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设计相似,未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件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依法取得“飞机四轮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该权利目前处于保护期内。案外人曾取得另一款“漂移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将该专利授权给被告XX童玩具加工厂生产、销售,授权期限至专利期满之日止。

被告XX童玩具加工厂与被告曹XX签订产品授权书,授权被告曹XX在指定区域推广、销售其指定产品,双方存在合法的供货、销售合作关系,被告曹XX多次从被告XX童玩具加工厂购进案涉漂移车产品并在网络店铺销售。

原告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产品,并对购买、拆包等过程进行公证保全,后以该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接受二被告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应诉策略,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代理工作:

1. 核查授权合法性:梳理被告XX童玩具加工厂取得的案外人专利授权文件、授权期限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生产案涉产品具有合法授权基础,主观上无侵权故意。

2. 比对产品设计差异:细致比对被诉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重点梳理被诉产品独有的设计特征(如方向盘分两段、产品头部有大灯、前翼为单层、头部上方有音乐按钮及音乐播放功能等),证实两者在视觉上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设计相似。

3. 佐证合法销售关系:提交被告曹XX与XX童玩具加工厂的授权书、供货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曹XX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庭审精准质证抗辩:庭审中,针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专利文件等证据逐一质证,清晰阐述二被告不构成侵权的核心理由,强化抗辩力度,争取法院支持。

法院裁判观点及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依据其公开的图片和照片确定,侵权判断的核心在于被诉产品与专利产品的视觉创新性是否相似。若普通消费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区分被诉产品与专利产品,即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诉产品在方向盘、头部设计、前翼结构及功能等方面,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该差异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区分两者,故不能认定被诉产品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核心裁判要点与律师提示

核心裁判要点

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公开的图片、照片为准,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被诉产品与专利产品的视觉设计是否相似,能否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

2. 被诉产品与专利产品存在显著设计差异,普通消费者可明确区分的,不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3. 销售者若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能够提供合法的产品来源及授权文件,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侵权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外观设计权纠纷多发生于产品生产、销售领域,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应注重核查产品的专利授权情况,留存相关授权文件、供货凭证,避免因不知情而陷入侵权纠纷。

若不慎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无需恐慌,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查产品设计差异及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制定针对性应诉策略,精准抗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目前设30家分所,500多名法律界律师精英,总职员1100余人,专攻民商综合、刑事诉讼、公司法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武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20000MD0326833J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广东国晖(武汉)律师事务所
31420000MD0326833J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