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例:情人关系间转账无借贷凭证,驳回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案件概况
原告谭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被告赵某某诉至法院,主张2021-2023年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等理由向其借款255000元,扣减已还36000元后,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219000元、逾期利息7771.46元,并承担维权律师费88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案涉转账非借款,其中170000元为双方共同投资诈骗产品,其余为情人关系间共同花费,仅认可2023年3月9日原告转账的50000元为代其姐姐的借款并愿意偿还,同时原告未就案涉款项提供借贷合意相关证据。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诉讼中出借人需提供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本案中原被告系情人关系,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案涉50000元外的转账存在借贷合意,仅认定该50000元为借款,对被告无证据佐证的现金还款抗辩亦不予采信。同时,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最终判决大幅驳回原告诉求:仅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对应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驳回原告要求偿还剩余本金、支付高额逾期利息、承担律师费等其他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7元,仅由被告负担52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本案成功为被告大幅减少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2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律师费等诉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仅需承担50000元借款本金及对应低额逾期利息,极大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核心裁判要点
1.情人关系间的资金转账,若无借据、欠条等直接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合意,法院不予认定借贷关系;
2.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需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3.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的,逾期利息仅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广东国晖(武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