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借名买房的现象很普遍,张三借用李四的名义去购买房屋,约定将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张三是房屋真实权利人,对房屋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李四只是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对房屋并不实际享有权利。
问题一 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呢?
我在这里强调下,如果不是非法目的的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的。北京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会议纪要已经明确了,因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是有效的,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以判决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如果自身一直不符合限购的条件,想通过法院判决办理过户是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是会败诉的。
但是如果是非法目的的借名买房就属于无效情形,比如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为了逃避债务,这种非法目的的借名买房就是无效的。
问题二 出名人要选好,因出名人对外欠债,房屋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如出名人存在对外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房屋很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此时借名人需要提起执行异议等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为了充分保护借名人的利益,借名买房一定要签署借名买房合同,将双方主体、购买的房屋坐落、出资情况、借名原因、违约责任、争议管辖等约定清楚,以防借名人的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