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本笔债权形成于2008年,合同总金额530万元,原告方供货后,被告方分笔付款,前期支付80%货款,最后尾款于收到货物后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支付20%货款,被告方于2014年9月30日支付最后一笔货款后再为付款,2020年7月,原告起诉被告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20%的货款。
本案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本笔债权因时间久远,作为被告方,首先应想到诉讼时效的抗辩,依照《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显然原告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所以,被告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即使二审法官明确询问原告中间是否主张过权利,以什么行使主张的,但是原告方只能说口头主张过,但没有任何证据材料,最终以原告方诉请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提示:想要主张权利要趁早,不能一拖再拖,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否则,本来可以胜诉的官司,却败诉了,让自己蒙受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