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耿浩南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3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焦某在滨湖新区魏家屯镇第三小学任教期间,利用教师身份,以帮其试穿新购买的儿童衣服或以给小玩具、零食等方式,多次将该校学生曹某某、崔某某等13名女童哄骗至校活动室、图书室等地点,让女童试穿其购买的连身裙、吊带睡衣裙、短袖短裤、内衣内裤等衣服,其用提前摆放好的手机或录像设备对女童换衣服过程进行偷拍偷录。此外,焦某还对上述多名女童实施搂抱,隔着衣服摸屁股、后背、腰部等猥亵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审期间,辩护耿律师人提交的新的证据之后,法院判定原判对该部分事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所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例第43号指导性案例骆某猥亵儿童案中,骆某威胁被害人自行拍摄裸照等并通过网络发送给骆某供其观看,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故该指导案例与本案的偷拍、偷录、偷看行为的定性不具有可比性;焦某曾多次对多名学生实施过摸屁股、腰部的猥亵行为,案发时距离其对谷某乙实施摸屁股等猥亵行为已二、三年之久,记忆模糊亦属正常。综合考虑在案证据,该起犯罪事实应予认定。上诉人就此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判决焦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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