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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四十万,代理后判决三万

发布者:耿浩南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7日 5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平安A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与被告安平B公司(以下简称衡美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衡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6974816PINGAN” 第6974784号“平安”商标经过多年推广使用,第6974816号、第6974784号商标依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调查发现,衡美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并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宣传、销售标注有“PINGAN”、“平安”标识的产品,致使消费者构成混淆,误认为其所销售商品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恶意攀附原告企业及品牌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衡美公司辩称,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6974816号“PINGAN”及第6974784号“平安”商标的持有人,许可原告中国平安A公司以普通许可使用的方式行使权利,许可期限201711日至202211日,本案原告已超过了许可使用期限,丧失原告主体身份。第二、原告证据中50个单价人民币55元的地垫,共计人民币275元的地垫在未开包装便被送往公证处证据保全。该笔订单于2021323日下单,2021426日公证证据保全,202156日作出公证书,202163日拟好起诉状,在收货一个月的时间内不拆封,足以说明购买者的意图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本案诉讼,购买者并非普通消费者。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图及行为,亦未扰乱市场秩序,未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销售的案涉50个地垫,购买者仅仅支付275元,未盈利,除本案涉及的50个地垫之外,再无销售过相同地垫。店铺展示图片并非被告所为,网络店铺都是平台美工代工,原告起诉请求赔偿40万元无任何事实及理由,

我方当事人在委托案件时谈起过他在衡水和石家庄的二十多家同行均收到原告的起诉,我们在查阅裁判文书网时也看到了原告大量的相似案件(只是被告的生产的物品不同,但都是各种定制的礼品或办公用品)。我方也多次与原告谈过和解,但原告坚持其诉求合理费用人民币40万,我方当事人也咨询过其同行的解决办法,多是两三万才会得以撤诉,一单价值人民币275元的订单,获利更是少的可怜,却要最少支付两三万的赔偿,一家小企业,在疫情的大背景下本就经营不易,还要遭受如此重击。

本院认为被告衡美公司未经许可,在网上销售宣传页面存在“平安新华人寿牛年新款保险地垫”等文字描述,在网店上所售地毯产品上使用“中国平安”、“PINGAN”等文字,其行为足以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展示、销售的商品系原告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衡美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衡美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根据衡美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衡美公司赔偿原告30000元。综上,判决被告安平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A公司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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