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2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以衡桃检刑追诉〔2021〕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21年11月30日对被告人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加起诉。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所售银行卡被用于境外网络赌博平台洗钱使用的情况下,仍然伙同被告人张亚翰收买银行卡四件套并非法提供给上线被告人杨兴旺。郑某发展为其下线收购银行卡。经查,被告人郑某收买并非法提供银行卡12套,所售出银行卡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3起,涉案金额19万余元,流水金额257万余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郑某涉案的13套银行卡中有6套不能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或与或在约定地点等候公安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郑某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