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及交付金额等重要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借条金额的话,那么以实际转账的金额为准,认定借款金额。
3年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1次 (优于79.13%的律师)
25039分 (优于98.13%的律师)
一天内
9篇 (优于89.9%的律师)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