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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是哪些

作者:杨志刚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3次举报


一、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是哪些

  以下情形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签订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具有怎样的合同效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具有如下的合同效力:

  1.可撤销合同自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原物,无需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可变更合同自合同变更后,新增加部分的条款效力高于原条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怎么解除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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