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区别在于变更合同和撤销合同的条件不同;引起的原因不同;有权主张的人不同;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前者可以双方协商变更,后者只能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类型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了合同;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的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超过可撤销合同时效撤销权归于消灭。即行为人将不再拥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可撤销的合同将参照有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真实的法律约束,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被视为是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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