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劳动者都清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例外呢?实务中未必如此。
一、以下几种情形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1、合伙人
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提供劳动,其享有盈利分配权。
2、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即便提供劳动,是劳动关系,其本身就代表企业,也不应获得二倍工资的权利。
3、董事长
一般情况下,公司与董事长之间形成委任关系,即委托合同关系。但如果同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特征时,也可构成劳动关系。
4、总经理、人力资源负责人
任职这两个职位的员工本身也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签订合同也是其职责之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其本人。除非其向公司提出相应的书面要求被拒绝,否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5、未成年
未成年人员一般不是我国法律认定的劳动者的范畴。
6、享受退休待遇的人
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者,享受了退休待遇,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
7、在校学生
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但也不绝对。如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实习,且已对实习性质做出明确书面约定,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8、未取得就业许可外国人
9、挂靠的司机
10、非全日制
二、合同期满约定或法定延续的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合同期满自动延续的,不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相应规定,即使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依法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上述两种情形,原来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变,双方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以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为目的的
1、有些劳动者碰瓷入职,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多次通过裁判机构申请二倍工资的,此情形下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大概率不会被支持。
2、其他目的不是为了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比如为了获得商业秘密等,也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四、倒签劳动合同的
部分地区裁判机构认可补签劳动合同,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此时应视为劳动者的追认,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但也有部分地区不认可倒签的情形,认定应支付二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