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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事务,合伙人要退伙该怎么办?

作者:杨志刚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62次举报


近几年,在疫情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双重冲击下,经济下行压力剧增,实体经济举步维艰。导致先前多起个人合伙因生意经营不顺发生纠纷,一是合伙人要求退伙,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二是合伙人同意退伙,但对退伙前的损失部分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份W某、Z某合意签订了合伙协议开宠物医院,Z某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W某负责采购。由于疫情的影响加上经营不善,宠物医院已出现亏损的势头。2022年9月份W某向Z提出退伙并要求分配合伙财产,但Z某不同意W某退伙,他们的合伙协议仅对出资金额、出资比例、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并没有对合伙期限、退伙与清算等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

分析:

一、合伙协议未能对退伙、合伙期限进行约定,合伙人是否有权随时退出合伙?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合理期限通知其他合伙人后,有解除合伙的自由。

二、合伙人退伙是否可拿回投资款或要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包括了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合伙人退伙时应清算合伙财产及债务。本案中Z某对于W某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要求不予配合,双方对合伙财产的价值和财务收支也无法达成一致,各合伙人也没有定期对帐、定期核算。由于宠物医院没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也不具备审计的条件,因此无法确宠物医院在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虽然《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本案中Z某退伙能否分割合伙财产,Z某退伙时合伙财产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大部分合伙纠纷最大争议其实就是合伙期间的帐目和财产。如本案Z某退伙时不能确定合伙财产,那么在诉讼中合伙财产查明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哪一方就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律师建议:

为了维护个人合伙的稳定性以及保障合伙事业的顺利平稳进行,在与他人进行合伙时,要明确其中利弊切不可莽撞行事。

一、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或合同,要约定明确的合伙期限。

二、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账目必须经过合伙人定期核算,若有必要可进行审计。

总结:对于个人合伙书面合伙协议是十分重要的,而合伙协议必须明确合伙期限、财务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以及合伙人的退伙机制。这样才能在合伙人不得已爆发冲突时,更好的保障各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在合伙人发生纠纷时,亦应以合伙人达成的合伙协议为依据,有理有据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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